種子是農業的“芯片”。農業農村部12月16日發布了近年從各地查處的10件典型案例,倡導強化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有效維護品種權人合法權益、激勵種業原始創新。
其中,2022年新疆昌吉州奇臺縣農業農村局收到三某種業有限公司舉報,請求查處烏蘭浩特豐某種業有限公司未經許可使用玉米自交系“THD28”制種的侵權行為,奇臺縣農業農村局按程序于2023年3月立案調查。經查,豐某公司侵權制種玉米490畝,收獲種子174噸,加工成商品種子后貨值金額161萬元。奇臺縣農業農村局責令豐某公司停止侵權,沒收違法所得299萬元以及查獲的侵權種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處以貨值金額9倍罰款,共計1748萬元整。豐某公司不服,向奇臺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奇臺縣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2024年9月,奇臺縣農業農村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經法院裁定于當月執行完畢。
甘肅某種業公司因陸某恒、張某敏等侵害玉米“利合228”品種權向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3年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陸某恒、張某敏構成共同侵權,陸某恒曾因非法經營罪承擔刑事責任后又再次實施侵權行為,屬于侵權情節嚴重的“重復侵權”情形,應承擔一倍的懲罰性賠償133萬余元,但因某種業公司僅主張50萬元賠償數額,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陸某恒賠償50萬元,張某敏對其中14余萬元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兩被告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一審適用法律存在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認為本案中一審原告未明確提出懲罰性賠償主張,也未明確懲罰性賠償數額及計算方式,不宜適用懲罰性賠償;本案被訴侵權行為與生效刑事判決確認的犯罪事實發生于同一時期,且生效刑事判決作出在后,不屬于“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
此外,水稻“19香”品種權侵權行政執法案、水稻“南粳9108”品種權侵權行政執法案、水稻“野香優9901”假冒授權品種行政執法案、玉米“萬糯2000”品種權侵權糾紛案、玉米“多優26”品種權侵權糾紛案、玉米“ZN3”宣告品種權無效復審案、玉米“WH818”宣告品種權無效復審案、小麥“禾豐3號”駁回品種權申請復審案等也一并被發布。(記者韓佳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