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一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和審查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國家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的時候,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負責人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國務院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四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的質詢案。
第四十三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四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團對答復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復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六章 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主席團、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四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五十一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15分鐘,第二次不超過10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二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憲法的修改,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五十三條 會議表決議案采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憲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決。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佟勝良)